
微高压氧舱理疗禁忌症
2024-09-24 15:12:22
中华高压氧医学会
禁忌症
(一)绝对禁忌证
有如下合并症时,不能进行高压氧治疗
1.未经处理的气胸;
2.未经处理的多发性胸骨骨折,胸壁开放性创伤;
3.空洞型肺结核,有咳血史;
4.视网膜剥离;
5.未控制的内出血。
6.同时服用双硫仑,抗肿瘤药物如博来霉素、顺铂、阿霉素
7.心脏起搏器、植入型除颤器等体内植入型医疗器具
8. 早产或低体质量的新生儿
(二)相对禁忌证
有如下合并症时,不可以作高压氧治疗,但原发病严重,且高压氧治疗特效,也可进行高压氧治疗。
1.伤风、感冒、鼻炎、鼻息肉等;咽鼓管堵塞;中耳炎
2.高热;
3.未控制的高血压;
4.精神分裂症;
5.未控制的癫痫;
6.严重肺气肿、肺大泡;
7.妊娠;
8.月经期;
9.极度衰竭患者。
10.未控制的糖尿病患者
11.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;
12.心动过缓(小于50次/min);
13.呼吸道传染性病毒感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