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高压氧舱理疗禁忌症

2024-09-24 15:12:22

中华高压氧医学会

禁忌症

(一)绝对禁忌证

有如下合并症时,不能进行高压氧治疗

1.未经处理的气胸;

2.未经处理的多发性胸骨骨折,胸壁开放性创伤;

3.空洞型肺结核,有咳血史;

4.视网膜剥离;

5.未控制的内出血。

6.同时服用双硫仑,抗肿瘤药物如博来霉素、顺铂、阿霉素

7.心脏起搏器、植入型除颤器等体内植入型医疗器具

8. 早产或低体质量的新生儿

(二)相对禁忌证

有如下合并症时,不可以作高压氧治疗,但原发病严重,且高压氧治疗特效,也可进行高压氧治疗。

1.伤风、感冒、鼻炎、鼻息肉等;咽鼓管堵塞;中耳炎

2.高热;

3.未控制的高血压;

4.精神分裂症;

5.未控制的癫痫;

6.严重肺气肿、肺大泡;

7.妊娠;

8.月经期;

9.极度衰竭患者。

10.未控制的糖尿病患者

11.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;

12.心动过缓(小于50次/min);

13.呼吸道传染性病毒感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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